一
  一、办事项目   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   二、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3、《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三、申请范围   1、市局受理范围: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的学生盒饭生产者;   2、区县分局受理范围:除学生盒饭生产单位的其他餐饮服务提供者。包括:饭店、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含甜品站)、食堂、船舶供餐、从事社会盒饭或桶饭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及其他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填写申请书,到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受理窗口递交下列有关材料:   1、《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2、原《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   3、属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代理人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业主)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申请许可证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路名或门牌号变更的,应提供有关部门核准变更的证明材料;   5、申请其他有关事项变更的,应提供与变更有关的各项材料;   6、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或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注:申请材料首页应为目录,所附资料应按次序整理装订,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一致,所有资料逐页加盖申请人印章,或者逐页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业主)签章;申请材料应打印或用钢笔、水笔填写,申请书、示意图外所附资料应用A4纸,外文资料应附有中文译文,涂改处应盖章或签名。   (二)受理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或各区县分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决定书。   (三)审核   受理后,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或各区县分局指派人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要求进行资料和现场审核。   (四)审批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或各区县分局依据审核结果作出准予(或不予)变更行政许可的审批决定。作出准予变更决定并应重新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向申请人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   五、办理机构/部门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察处、市食品药品监督所   各区县分局、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所   六、受理地点   1、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窗口   地址:上海市河南南路288号   电话:021-63356017   时间:周一至四上午9:00-11:30   下午1:30-5:00   周五上午9:00-11:30   2、上海市各区县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受理地点一览表   受理区县   地址   联系电话   浦东新区   合欢路2号(浦东市民中心)   城南路1366号2楼   68542222-88259/88260   68004606/68004270   徐汇区   虹桥路313号   64683207   长宁区   安西路8号   22052440   普陀区   大渡河路1718号阳光商务大厦1楼   52564588-8126   闸北区   秣陵路38号2楼   63173412/63177367-822   虹口区   三河路338号   25657593   杨浦区   黄兴路2022号2楼   65195729-1086   黄浦区   肇嘉浜路108号1楼   54659809   静安区   康定路314号   62555858-102   宝山区   淞滨路28号   56843970   闵行区   莘建东路201号地铁北广场   34120848   嘉定区   嘉戬公路118号办证办照中心   59994745   金山区   石化龙山路555号1楼B109窗口   57922248/57922247   松江区   新城区文诚路69号   67736469   青浦区   外青松公路6189号青浦区行政服务中心   69714405   奉贤区   奉贤南桥镇解放东路58号   33611835   崇明区   城桥镇翠竹路1501号   69615807   七、办理时限   1、收到申请材料后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受理后二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3、作出准予决定后十日内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   注:领取变更后的新证时,应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交回原证。   八、收费标准   此项目不收费   阅读更多相关知识,返回【 证照办理 】栏目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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