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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人纳税申报注意事项的友情提示

来源:web    发布日期:2018-03-20

2012年2月是上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第一个纳税申报期,为保证您能依法顺利完成纳税申报,现将有关事项提醒如下:一、增值税纳税人请按照《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事项的公告

  2012年2月是上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第一个纳税申报期,为保证您能依法顺利完成纳税申报,现将有关事项提醒如下:

  一、增值税纳税人请按照《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事项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6号)及相关法规的要求,在2月15日前办理纳税申报,最好适当提前申报。

  增值税纳税人包括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非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二、纳税申报采取网上电子申报的方式,如纳税人网络发生故障等原因无法进行网上电子申报,请先致电维护单位进行电话咨询,通过电话咨询仍无法申报的可携带CA证书、填写完整正确的增值税申报表及相关附表、扣减导入清单、已完成抄税的报税盘(卡)等材料到主管税务所处进行审核,审核后根据实际情况由专人引导至网上申报辅导点或现场处理专窗完成申报。

  三、根据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增值税扣税凭证,应在开具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所属期)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下月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四、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要求正确使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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