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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web    发布日期:2018-03-16

1、设立登记(1)内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由法定代表人亲笔签署。(2)公司章程(全体股东共同签署,其中自然人股东亲笔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设立登记

  (1)内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由法定代表人亲笔签署。

  (2)公司章程(全体股东共同签署,其中自然人股东亲笔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通过上海市工商局网站网上申办名称预先登记的,可以不领取纸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股东资格证明(自然人股东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法人股东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指定(委托)书(应由全体股东共同签署。)(原件1份)

  (6)住所使用证明(产权人签字或盖章的房产证复印件。产权人为自然人的应亲笔签字,产权人为单位的应加盖公章。)

  (7)许可项目审批文件(仅限经营项目涉及前置许可的,如危险化学品经营、快递业务等。)

  (8)补充信息登记表

  2、变更登记

  (1)变更名称:提交1.《公司变更(改制)登记申请书(公司备案申请书)》(具体填写要求请详见表格注释); 2.《指定(委托)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4.《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5.同意名称变更的股东决议(应符合章程规定的股东表决比例,自然人股东亲笔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6.修改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如果您想办理公司名称变更,应首先取得新名称的核准(具体名称核准要求、办理流程请参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一次性告知单》))

  (2)变更公司住所:提交1.《公司变更(改制)登记申请书(公司备案申请书)》(具体填写要求请详见表格注释); 2.《指定(委托)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4. 住所使用证明(一般应为产权人签字或盖章的房产证复印件。产权人为自然人的应亲笔签字,产权人为单位的应加盖公章)。

  (3)变更法定代表人:提交1.《公司变更(改制)登记申请书(公司备案申请书)》(具体填写要求请详见表格注释); 2.《指定(委托)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4. 根据章程规定,同意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股东决议或董事会决议(应符合章程规定的表决比例)。(法定代表人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具备相应资格。被锁入“上海市企业信用信息网”人员任职限制黑名单的人员,在锁入期间不能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

  (4)增加注册资本:提交1.《公司变更(改制)登记申请书(公司备案申请书)》(具体填写要求请详见表格注释); 2.《指定(委托)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4.同意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股东决议(应符合章程规定的股东表决比例,自然人股东亲笔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5.修改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5)减少注册资本:提交1.《公司变更(改制)登记申请书(公司备案申请书)》(具体填写要求请详见表格注释); 2.《指定(委托)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4. 同意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决议(应符合章程规定的股东表决比例,自然人股东亲笔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5. 公开发行的报纸减资公告报样; 6. 公司债务清偿或担保情况的说明(应由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 7. 修改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减少注册资本应先在全市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减资公告,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方可向工商部门提出减资申请。)

  (6)股东变更:提交1. 《公司变更登记(备案)申请书》(具体填写要求请详见表格注释); 2.《指定(委托)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4. 同意股东转让股权的股东会决议(股东之间转让全部股权的可不用提交决议); 5. 股权转让协议(涉及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应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书,无须提交此文件;涉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划转国有资产相关股权的,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划转股权的文件,无需提交此文件); 6. 涉及本市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上海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中央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试点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 7. 涉及新股东加入的,应提交新股东的资格证明(一般为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法人证书复印件,若有其他形式请详见《投资办照通用指南及风险提示》中“如何准备投资人(股东)资格证明文件”的详细说明); 8. 修改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1.股东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具备相应资格。(具体请参见《投资办照通用指南及风险提示》中的详细说明)

  2.股东向其他股东转让全部股权,以及股东向股东以外的投资人转让股权的适用下列要求。股东向其他股东转让部分股权的按照章程备案办理。

  (7)变更经营范围:提交1.《公司变更(改制)登记申请书(公司备案申请书)》(具体填写要求请详见表格注释); 2.《指定(委托)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4. 新增经营项目涉及前置许可的,应提交相应的许可文件。(如果新增经营项目涉及前置许可的,应先取得相应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8)变更股东名称(姓名):提交1.《公司变更(改制)登记申请书(公司备案申请书)》(具体填写要求请详见表格注释); 2.《指定(委托)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4. 股东名称或姓名变更的证明(法人股东名称变更,由该股东的登记机关出具名称变更证明;自然人股东姓名变更,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出具证明文件); 5. 变更后的股东资格证明(一般为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法人证书复印件,若有其他形式请详见《投资办照通用指南及风险提示》中“如何准备投资人(股东)资格证明”的详细说明)

  (9)变更营业期限:提交1.《公司变更(改制)登记申请书(公司备案申请书)》(具体填写要求请详见表格注释); 2.《指定(委托)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4. 同意营业期限变更的股东决议(应符合章程规定的股东表决比例,自然人股东亲笔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5. 修改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10)?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提交1.《公司变更(改制)登记申请书(公司备案申请书)》(具体填写要求请详见表格注释);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3.《指定(委托)书》; 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 5.拟变更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会议记录,其中股东大会决议由到会法人股东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字或由被委托人签字并提交授权委托书;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6.董事会决议; 7.监事会决议; 8.公司章程(全体发起人签署); 9.变更为募集设立的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批准文件。

  3、备案登记

  (1)章程备案:提交1.《公司变更(改制)登记申请书(公司备案申请书)》(具体填写要求请详见表格注释); 2.《指定(委托)书》; 3. 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 同意章程修改的股东会决议(其中,因股东之间转让部分股权涉及股东出资额等章程记载事项变化而申请章程备案的,无须提交该决议。如因转让股权涉及本市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上海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中央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试点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外埠国有产权转让的,可依据国有产权属地政府有关规定,提交规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转让交割文件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产权转让批准文件); 5. 修改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上述变更事项之外的章程其他主要条款修改(含股东之间转让部分股权),应到工商机关进行章程备案。)

  (2)董事(含副董事长)、经理、监事备案 :提交1.《公司变更(改制)登记申请书(公司备案申请书)》(具体填写要求请详见表格注释); 2.《指定(委托)书》; 3. 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 根据章程规定,同意公司董事(含副董事长)、经理、监事变更的股东决议或董事会决议(应符合章程规定的表决比例)。

  (3)分公司设立备案:提交1.《公司变更(改制)登记申请书(公司备案申请书)》(具体填写要求请详见表格注释); 2.《指定(委托)书》; 3. 加盖公司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 加盖分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公司清算组备案:提交1.《公司变更(改制)登记申请书(公司备案申请书)》(具体填写要求请详见表格注释); 2.《指定(委托)书》; 3. 加盖公司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 同意公司成立清算组的股东决议(应符合章程规定的股东表决比例,自然人股东亲笔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4、申领、补发执照登记

  (1)因执照丢失、损毁申请补发营业执照:提交1.《更换、增(减)、补营业证照申请表》; 2.《指定(委托)书》; 3. 全体股东签署的情况说明; 4. 公开发行的报纸上登载执照挂失作废声明的报样。

  (2)申请换发或增发营业执照副本:提交1.《更换、增(减)、补营业证照申请表》; 2.《指定(委托)书》; 3. 原《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5、申请注销登记提交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具体填写要求请详见表格注释); 2. 清算组成员《备案确认通知书》(办理清算组备案的具体方式、办理流程请您参见《有限责任公司变更(备案)登记一次性告知单》); 3. 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同意公司注销决议/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法院的解散或破产裁定(国有独资公司应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属国务院确定的重要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4. 股东或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国有独资公司应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清算报告中应载明下列事项:(1)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2)各项税款、职工工资已经结清;(3)已于ХХ年ХХ月ХХ日在ХХ报纸上发布注销公告; 5. 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或由税务部门出具未涉及纳税义务的证明; 6. 有分公司的应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7.《指定(委托)书》; 8. 营业执照正、副本。(注意事项:1.在办理公司注销登记前,应先行办理公司清算组备案,取得工商机关颁发的清算组成员《备案确认通知书》。

  2.应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布注销公告,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方可办理注销登记。

  3.因未参加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办理注销登记时,应一并办理解除法定代表人警示限制手续,按照注销登记提交文件、证件,并按照注销申请书提示填写注销原因(具体请参见申请书注释内容)。

  4. 有分公司的,还应先行办理分公司的注销手续。

  申请条件1.国家工商总局授权登记的中央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他企业;2.市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的控股50%以上的公司;3.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及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4.注册地址位于西客站地区、天安门地区的企业;5.期货经纪机构、投资基金(不含基金管理公司)、母婴护理企业、煤矿、交易类企业(含交易类企业分支机构)、登记注册代理机构;6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当由市局登记的企业。7. 申请材料提交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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